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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

  • 最后更新:2025-08-03 18:36 阅读:14

网络虚拟财产居间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居间方):

姓名/名称:丽江天亮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C5EHF1X4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路仟佰汇7栋412号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完整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遵守以下内容并采用在第三方法大大电子签约平台在线签署本电子版合同,承诺完成签约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第一条 本合同所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以及该账号所拥有的“虚拟货币”、“游戏币”、“装备”、“宠物”、“工具”等所有相关“经验值”“等级”“皮肤”“宝物”内容。

第二条本交易由甲方和乙方在丙方运营的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居间服务下促成,自愿按本合同完成虚拟财产的转让,并支付转让费用、居间服务费等。

第三条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虚拟财产具体描述如下

(1)游戏名称:

(2)通行证账号:

(3)以上通行证账号积累的所有服务;

 

 

(4)其它虚拟内容(可附页罗列说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受文字抽象描述限制,虚拟财产参照交易时确认的截图。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为该虚拟财产的实际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所转让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保证所转让的虚拟财产不侵犯运营商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乙方自愿恪守诚信原则,承诺若出现恶意加价(即转让价格无故超过购买价格,并且无法提供相应的充值记录或其他丙方认可的增值原因)的行为,导致转让标的物被第三方找回后增加了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自愿赔偿丙方相应损失并承担丙方为追偿此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并同意出现争议由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五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通过咨询、验号等方式确认对乙方转让的虚拟财产已充分了解且没有异议,自愿受让该虚拟财产。

 

第六条 本合同虚拟财产转让费总额为: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款项付至丙方帐户,具体收款账号以丙方官方渠道实际告知为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交易完全是基于丙方运营的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居间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丙方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的义务后,扣除丙方居间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付至乙方在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后台提交的指定账户,

乙方若在收款前要求变更收款账号,应在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提交新的收款账号并及时告知丙方

若乙方提供的收款账号错误,但丙方已向该收款账号成功交付转让费的,乙方未收到转让费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若乙方提供的收款账号,丙方无法交付转让费的,则丙方通知乙方后,

 

由乙方在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后台提交新的收款帐号并及时告知丙方。若出现丙方失误多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费情形,乙方愿意恪守诚信原则,承诺发现或接到丙方通知后当日返还。

第八条 为保证本合同虚拟财产转让后的安全,甲乙双方进行交易时乙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将出售的虚拟财产的登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证账号、密码密保邮箱或手机号等换绑成甲方指定的登录信息。

(2)乙方出售该虚拟财产时,应当如实陈述账号的情况。

(3)提供或者告知甲方在虚拟财产出现异常时能够找回该虚拟财产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此通行证或账号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注册姓名、注册邮箱、注册电话号码、密码及密码找回邮箱、密码保护问题及答案等(具体以所交易的虚拟财产能够找回为标准)。

(4)甲乙双方经协商的其它内容;

(5)本条第(2)项的告知方式应通过微信或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即时聊天系统方式确认。

第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虚拟财产转让后的安全,甲乙双方进行交易完成后应履行如下义务:

(1)甲乙双方所交易的虚拟财产,由于游戏厂商设定等非乙方原因:无法在本合同签订时完成换绑的,双方应在游戏厂商设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完成换绑。

乙方在游戏厂商设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配合换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自身原因在游戏厂商设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不配合换绑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在游戏厂商设定的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以乙方未完成换绑为由解除合同。

(2)乙方不得通过申诉、密码找回、持有的初邮或不随该虚拟财产

 

 

一并转让的邮箱、账号等方式找回虚拟财产或登陆该虚拟财产

(3)乙方应保障转让的账号不被找回,如发生账号被找回的风险在高度确认账号系被他人找回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在天亮网络游戏服务平台账户有资金的情况下,经甲方申请,丙方将对乙方的账户资金进行封锁,并根据甲方本次交易金额进行返还,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4)乙方不得在其他平台出售该交易账号,即一号多卖。

第十条 丙方旨在为甲乙双方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积极促成甲乙双方交易。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即视为丙方完成居间服务。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

甲乙双方是承担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交易账号存在瑕或交易过程中、交易完成后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应当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甲方若选择包赔增值服务的,丙方按增值服务条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包赔增值服务条款:

(1)甲乙双方交易完成后,若乙方恶意找回虚拟财产或被第三方找回虚拟财产(甲方应当提供游戏公司或游戏代理公司反馈结果和账号被申诉取回公证材料),丙方负责督促乙方协助甲方找回虚拟财产,若丙方在十五天内未能协助甲方找回虚拟财产,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的【100】%先行赔偿给甲方,(不含丙方给予的优惠及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丙方赔偿后,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丙方,并以丙方的名义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表示同意赔偿丙方全部损失,无需再次书面通知。

(2)若丙方在十五日内追回虚拟财产的,包赔增值服务条款不生效,甲方应当无条件接收该虚拟财产。若拒不接收的,包赔增值服务终止,丙方收取的包赔增值服务费不予退还,相应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该虚拟财产

 

按遗弃物处置。

(3)若丙方在十五日后追回虚拟财产且甲方已获得赔偿的,甲方同意归丙方拥有,丙方有权另行出售,出售虚拟财产所得款项与甲方无关;(4)若丙方虽未追回虚拟财产,但丙方追偿所得的款项多于甲方支付的转让费的,多余部分甲、丙双方同意按各50%分配。

(5)乙方同意丙方有权利选择将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追偿权利)再次转让给第三方,并由受让此权利的第三方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乙方追偿诉讼方式视为债权转让书面通知送达乙方,诉讼后乙方将不向丙方受偿。第十二条若因甲方保管虚拟财产的账号、密码不善导致虚拟财产丢失,或甲方将虚拟财产再次转让、赠予第三人,或出现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虚拟财产丢失的情形,丙方提供的包赔增值服务终止,丙方收取的包赔增值服务费不予退还。若甲方隐瞒上述事实,骗取丙方包赔增值服务赔偿金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向违法行为人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丙方先行赔偿后,若甲方自行找回虚拟财产,应当将找回的虚拟财产交付丙方,或退还丙方已赔偿的款项。不得私自再使用或出让该虚拟财产,否则应当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的赔偿费用。

该条款为特别约定,是为了防止甲方恶意违约的惩罚性条款,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

第十五条 甲方向第三人转让虚拟财产时,乙方承诺向第三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接到甲方告知后三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或换绑手续第十六条 合同各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他方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对他方身份相关信息等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公检法等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若一方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方私人信息泄露,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转让费、已支付的服务费、及充值金额返还甲方,并按本合同虚拟财产转让价款的二倍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给甲方。此条款是为了防止乙方恶意违约的惩罚性条款,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

(1)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虚假陈述的。

(2)虚假提供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的材料,致使所交易的虚拟财产无 法通过上述资料找回的;

(3)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约定:拒不换绑的。

(4)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项的约定:通过申诉、密码找回:持有的初邮或不随该虚拟财产一并转让的邮箱、账号等方式找回虚拟财产或登陆该虚拟财产;

(5)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3)项的约定:一号多卖的。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须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支付违约金。拒不返还的,还应当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交易前、交易过程中以及交易后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维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第二十条,因游戏公司倒闭、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不可控制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不得在网上发布诋毁名誉、侮辱人格或断章取义、虚构歪曲事实、夸大一方责任、泄漏隐私等评论或视频,否则应当承担删除评论和

 

视频的责任,如拒不删除,还应当承担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进行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在第三方法大大电子签约平台在线签署电子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丽江天亮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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